锦州市物业服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锦州市物业服务协会,简称“锦州物协”。锦州物协是由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事业单位、科研、教学等单位和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二条 锦州物协是经锦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核准机关登记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锦州物协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依靠广大会员单位,团结、组织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单位及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共同推动锦州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
第三条 锦州物协主管部门为锦州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并接受锦州市社会团体管理登记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基本任务
1.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宣传贯彻物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制定本行业服务行为规范、自律准则和服务标准。
2.组织开展行业内外、省内外的先进经验的学习交流与合作,推广先进经验,为会员单位提供收集、整理、传播国内外同行业信息。
3.及时了解和掌握本行业的发展动向,向政府部门及有关方面反映行业建议和要求,推进本市物业服务企业的发展。
4.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考评、年检、资质复查及等级评定工作。
5.协助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培训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6.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锦州物协会员单位以单位会员为主,也可吸收个人会员。
第六条 加入锦州物协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凡经物业服务主管部门资质审核合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开展物业服务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承认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愿望,成为合法会员。
个人会员应是热爱物业服务工作,有一定的物业工作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明人士,承认协会章程,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出入会申请书;
2.填写会员登记表;
3.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审议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4.由协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协会工作的监督、建议和批评权;
3.参加本组织的有关活动;
4.优先取得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享受协会提供的信息管理;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和执行协会章程和决议,并努力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2.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向协会提供有关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等方面信息和资料;
5.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如退会应书面申请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经两次催促仍不交纳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又不听劝告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主要职能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项;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并经市社团管理登记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的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负责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由会长负责召集;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方为有效,理事会决议必须经由出席会议的理事或授权代表表决,获总数一半以上的票数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定协会工作计划,组织协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3.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4.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5.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6.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预决算情况;
7.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8.决定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
9.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保持一致,政治素质高,热心协会工作;
2.在本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和威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业务素质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具有一定的文字能力;
3.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管理小区10万平方米以上,业绩突出,业主满意率较高;
4.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 协会的法人代表为会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或委托他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枝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
协会设监事会,由3-5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能是:
1.选举产生监事长;
2.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3.监督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监督协会及领导成员按照制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对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对协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对协会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经济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管理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和事业发展,经费开支包括活动、会议、差旅、出版书刊、编印资料、购买书刊资料、购置设备、国内外交往、各种劳务、聘请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日常办公及其他项目的费用等,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一定的方式公示。
第三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二条 协会在编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三条 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物业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物业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锦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处核准之日起生效。